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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巴黎协定》下碳交易的全球协同
  • [摘要]《巴黎协定》第6条第2款和第6条第4款继承并发展了《京都议定书》的国际碳交易机制,并为碳交易的全球协同提供了新的制度框架。在此框架下,国际碳交易有两种具体形态,即以国际转让减缓成果为客体的国家主体之间的交易和以碳配额或碳信用为客体的以非国家行为体为主要参与者的交易。然而,从碳市场链接的实践来看,因实质性的技术障碍、道德困境和政治阻碍的存在,碳交易全球协同的实现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欲通过国际碳市场的全球协同实现相对统一的全球碳价格,应进一步强化《巴黎协定》下国际气候制度的顶层设计,建立专门的碳交易全球监督管理机构,探索发行具有全球通兑功能的碳金融产品,通过全球性注册登记管理系统或平台实现对各国碳配额或碳信用的通兑和交易。
  • 王云鹏
  • 全文[ PDF 2464681.0 MB ] 2022.3(9):91-109  共有 1846 人次浏览
  • 论调仲作为中国跨境商事及投资争议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 [摘要]调仲被誉为中国仲裁制度的特色,其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在中国国际仲裁中得到广泛使用,但中国现行的仲裁法律法规对调仲机制的规范不成体系,使其程序性缺陷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中国式调解”所带来的程序性争议,对于当事人在跨境争议中选择采用调仲造成了阻碍。这些争议包括:对调仲程序正当性、公正性和独立性的质疑,对信息保密的担忧,以及对仲裁员和调解员角色冲突的批评等。调仲制度在中西方的核心差异在于调解员所承担的职能,西方调解员不承担审判职能,而中国式调解却具有较强的审判性和干预性。文章以调仲过程中的东西方差异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冲突弥合为切入点,并着眼于中国“一带一路”大局,就调仲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商事及投资争议中的应用提出建议。通过立法和司法保障调仲制度的中立性、公正性,使仲裁与调解制度中的信息和裁判人员相对分离,吸纳国际标准完善仲裁规则、保证程序正当,有助于推广和完善调仲制度。
  • 顾维遐
  • 全文[ PDF 1662699.0 MB ] 2022.4(9):96-108  共有 1628 人次浏览
  • 塑料废物跨境转移的国际法律规制——以《巴塞尔公约》塑料废物修正案...
  • [摘要]塑料废物的跨境转移曾长期处于国际法规制的真空地带。2021年1月《巴塞尔公约》塑料废物修正案的正式生效意味着国际社会首次就塑料废物的跨境转移达成了有约束力的国际安排。该修正案的出台使绝大多数的塑料废物跨境转移有了国际规则的指导,并开始形成塑料废物规则的一般实践,有望扭转发展中国家一味地替代发达国家承受塑料废物跨境转移带来的环境负外部性现状。然而,《巴塞尔公约》最初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塑料废物修正案关键术语的模糊、对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政策考量的缺失以及非法跨境运输的上升趋势也将限制塑料废物修正案的实际效果。故此,未来《巴塞尔公约》塑料废物修正案的实施可从减少缔约方塑料废物的产生源头、将较为模糊的条款在国内层面执行、适当放宽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标准和简化出口程序、采取必要手段遏制塑料废物的非法运输等方面予以改进。中国应把握这一历史机遇,尽早实现塑料废物修正案的国内法转化,尽快完善国内的塑料废物法律监管体系,加强塑料废物跨境转移规制中的区域合作以及增加在塑料废物跨境转移法律规制议题中的中国作为。
  • 王玫黎 陈 悦
  • 全文[ PDF 861569.0 MB ] 2022.2(9):98-112  共有 2220 人次浏览
  • 重回冲突法确定性?——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三版)》草...
  • [摘要]美国法学会2014年启动了《冲突法重述(第三版)》的编撰项目,迄今数章的草案已然成型。新版本的编撰以基于柯里教授“法律适用意愿分析说”的“两步分析模式”为指导,主要旨在系统提炼“冲突法革命”以来司法实践锤炼成型的新规则。相对于《冲突法重述(第二版)》中的法律选择规则,新规则细分不同争点,更加具体而微;具体规则后不再普遍带有例外条款,以凸显规则的确定性;法律选择的目的定位为找寻“最适当的法律”,而非“最重要联系”的法域。但是,新版本为法官摆脱具体规则的束缚主要提供了两条通道,一般例外条款和法律选择方法,旨在增加法律选择规则的适当灵活性和实现个案公平。新版本是否找到了冲突法确定性和灵活性的“黄金分割点”,尚有待最终定稿及其司法实践揭晓答案。
  • 许庆坤
  • 全文[ PDF 1730847.0 MB ] 2022.1(9):102-113  共有 2565 人次浏览
  • 终结有罪不罚抑或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对国际法委员会“官员豁免...
  • [摘要]随着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关于一国特定官员在外国享有不受当地刑事管辖的特权这一问题愈加复杂,争论激烈。历经15年的研究,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22年6月完成了“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专题”的“一读”。但是,围绕着该专题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2017年以非传统的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的“国际罪行例外条款草案”之争议仍然没有消弭。该条款草案的支持者主要从保护人权和打击有罪不罚的立场出发,认为纳入该条款能更好地实现这些目的并反映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但对相关国家实践和司法判例、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国际法委员会的讨论实况以及该专题的进展等各项因素的综合考察表明,“国际罪行例外条款草案”不仅与国际法委员会启动该专题研究时的初衷相背离,甚至由此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国家实践的欠缺始终会危及该条款草案的正当性;国际法委员会因此深陷如何区分“编纂”与“逐渐发展”国际法这一难解的理论之争;该条款草案事实上已阻碍了专题的进展。在此背景下,国际法委员会和各国有必要在现实基础上反思“国际罪行例外条款草案”存在的可行性。
  • 邓 华
  • 全文[ PDF 2682862.0 MB ] 2022.6(9):108-126  共有 1384 人次浏览
  • 世界银行问责机制的改革与发展路径探析
  • [摘要]有效问责机制的建立对于提升国际金融机构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十分重要。通过对世界银行问责机制的概括总结以及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世界银行改革后的新问责机制存在对请求者权利保障不足、特定概念和具体操作程序不清晰、责任承担向借款国倾斜的潜在缺陷。究其原因,国际法义务性规范的适用限制、国际金融机构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能博弈、外部问责的缺失和内部问责的非司法性,共同影响了世界银行问责机制作用的发挥,这也是国际金融机构整体应予以重视的问题。基于此,世界银行应加强问责过程中国际人权标准的适用、提高相关方的认可度和参与度、平衡多重价值取向之间的关系,在推动机构整体改革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协同化独立问责体系的构建,从而实现世界银行本身及其问责机制的良性、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 姜晨曦
  • 全文[ PDF 2888858.0 MB ] 2022.5(9):108-128  共有 1369 人次浏览
  •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20—2021)
  • [摘要]继续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给跨国商事交往带来了前所未有之挑战。美国等西方国家继续奉行单边主义贸易政策,扩张本国法院管辖权,颁布各类经济制裁措施并强行适用于他国,给传统国际私法带来障碍。西方国家继续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领域抢占立法高地,争夺全球人工智能监管规则主导权,并试图通过追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等手段实现自己的价值观外交政策。欧盟法院对伊朗塞帕(Sepah)银行案的裁决澄清了欧盟经济制裁条例对外国人债权的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雀巢公司案中的裁决彻底阻断了受害人依据《外国人侵权法》对外国自然人起诉的可能性。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组织继续在管辖权等领域引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美国联邦法院首次认为《商业秘密法》可以域外适用,将会对中国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国际私法的政治化趋势有所凸显。各国在法律领域的竞争愈演愈烈。
  • 杜 涛
  • 全文[ PDF 2543103.0 MB ] 2022.4(9):109-128  共有 1883 人次浏览
  • 论腐败指控对国际投资仲裁的影响——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案例研...
  • [摘要]针对投资中腐败行为的指控不仅影响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权的确立,而且对案件的实体审理造成显性或隐性影响。总体而言,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腐败问题对投资者造成了更多的不利影响。现有仲裁实践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对腐败的认定重事实、轻法律,关于腐败认定的证明标准不统一,腐败是否影响投资合法性的认定不一致,重投资者责任、轻东道国责任的认定。对于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中国投资者而言,如果面临索贿,可提请投资仲裁;如果面临东道国可能提出的腐败指控,可从六个方面提出诉求和反驳。中国在与沿线国家共同构造的国际投资法律秩序中应注重纠正在腐败问题处理上的利益失衡,在更为公平的基础上有效打击腐败。
  • 宋俊荣
  • 全文[ PDF 2508054.0 MB ] 2022.3(9):110-128  共有 1935 人次浏览
  •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造法”困境
  •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是否能够“造法”存在争议,WTO现在面临的困境一定程度上与此有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争端解决机构不得增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对协定条文的法律解释,被美国认为超越了法定权限,属于“造法”行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为了解决争端需要解释规则,又面临着“造法”的指责,陷入了两难困境。上诉机构赋予“造法”行为正当性的所有尝试均存在争议,因为争端解决机构进行法律解释并保证同案同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造法”。这一问题也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其本质上涉及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和国家司法主权之间的张力。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存在权力的扩张和回缩两个改革方向,权力回缩的改革更能满足时代需求。
  • 孙嘉珣
  • 全文[ PDF 936304.0 MB ] 2022.2(9):113-128  共有 2351 人次浏览
  • 联合国贸法会《快速仲裁规则》第16条评注
  • [摘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快速仲裁规则》为国际仲裁的快速规则提供了示范文本。规则第16条是关于作出裁决期限以及无法按期作出裁决时应如何处理的规定,是整个规则的核心条款,也是最为复杂的条款。该条在设计上逐级递进,先是确定快速仲裁裁决的期限;再规定无法按期裁决时仲裁庭有单方延期的权力;其后进一步规定,仲裁庭延期后如仍有可能无法按期作出裁决的,应在征得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后方可再延期,否则任何一方可申请退出快速仲裁程序。快速仲裁的核心是效率,但效率必须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庭的现实需求、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等因素结合考虑。如何兼顾效率、公平和安全价值是制定快速仲裁程序规则过程中的难题。规则第16条对于仲裁期限的规定正是这三种价值博弈和平衡的突出体现,可以供中国仲裁机构修改仲裁规则时参考。
  • 孙 巍
  • 全文[ PDF 1809197.0 MB ] 2022.1(9):114-128  共有 2378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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